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和平區公所辦理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和平區公所辦理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占用道路廢棄車 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暨臺 中市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委託事項:委託和平區公所辦理和平區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