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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發文字號: 中企輔字第 10802006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83 期 4665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 3
、4、8、9 條規定,公告受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
」申請之相關規定

主    旨:公告受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申請之補助對象資
          格條件、補助範圍、金額比率及委託執行單位執行事項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3、4、8、9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商圈權責
                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且陳報本處之商圈組織。
          (二)每一商圈限提一案。
          (三)辦理活動若有申請其他機關之補助,須編列分攤表詳列各單位補助
                情形。
          (四)商圈組織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二、補助範圍及金額比率:商圈組織辦理促進商圈消費相關活動,得向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補助,並配合本處推廣商圈店
              家使用行動支付。本處補助活動所需經費每案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活動經費如超出補助金額者,由商圈組織自行負擔。
          三、本處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執行「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之相
              關行政作業,委託範圍包括下列工作項目:
          (一)辦理計畫推動與執行機制研擬、計畫成效追蹤及績效評估分析。
          (二)辦理計畫推廣相關活動,並提供諮詢服務。
          (三)辦理相關之計畫收件、審查、管理等相關行政作業、補助款代管與
                代為與業者簽約。
          (四)執行業者結案報告審查結果。
          (五)辦理執行計畫之業者補助款項撥付及結餘款繳庫等相關作業。
          (六)辦理建置及維護更新計畫網站。
          (七)辦理計畫相關之財務審查、法律訴訟等事項。
          (八)其他相關辦理計畫之政策及行政支援等工作。
          四、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7  日下午 5  時止
              ,相關規定事項請詳閱申請須知,其申請須知及相關計畫書格式等資
              料請上網(https://www.moeasme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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