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83 期 46652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 3 、4、8、9 條規定,公告受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 」申請之相關規定
主 旨:公告受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申請之補助對象資 格條件、補助範圍、金額比率及委託執行單位執行事項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3、4、8、9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商圈權責 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且陳報本處之商圈組織。 (二)每一商圈限提一案。 (三)辦理活動若有申請其他機關之補助,須編列分攤表詳列各單位補助 情形。 (四)商圈組織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二、補助範圍及金額比率:商圈組織辦理促進商圈消費相關活動,得向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補助,並配合本處推廣商圈店 家使用行動支付。本處補助活動所需經費每案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活動經費如超出補助金額者,由商圈組織自行負擔。 三、本處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執行「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之相 關行政作業,委託範圍包括下列工作項目: (一)辦理計畫推動與執行機制研擬、計畫成效追蹤及績效評估分析。 (二)辦理計畫推廣相關活動,並提供諮詢服務。 (三)辦理相關之計畫收件、審查、管理等相關行政作業、補助款代管與 代為與業者簽約。 (四)執行業者結案報告審查結果。 (五)辦理執行計畫之業者補助款項撥付及結餘款繳庫等相關作業。 (六)辦理建置及維護更新計畫網站。 (七)辦理計畫相關之財務審查、法律訴訟等事項。 (八)其他相關辦理計畫之政策及行政支援等工作。 四、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7 日下午 5 時止 ,相關規定事項請詳閱申請須知,其申請須知及相關計畫書格式等資 料請上網(https://www.moeasme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