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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會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8 卷 4 期 217-218 頁
司法周刊 第 1789 期 4 版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議:
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
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綜覽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
入,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或意旨。因此,新任管理人申
請備查當僅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
均非行政處分。
法律問題:甲以其經某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選任為新管理人,提出相關資料請求主管
          機關就其為新任管理人為備查,遭主管機關否准。該否准備查之行為是否
          為行政處分?
          甲說:肯定說。
                按祭祀公業規約之訂定或變更、管理人之選任或變動,依祭祀公業
                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規定,應向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備查,鄉(鎮、市、區)公所否准備查
                之申請,雖無確定私權效力,但具有初步形式認定之效果,影響祭
                祀公業對於受監督事項之運作,例如與金融機構之往來,申請登記
                為祭祀公業法人,處理其土地或建物,或申請地政機關為土地登記
                等,自屬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
                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為行政處分。
          乙說:否定說。
                「備查」為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
                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5  款業已明文。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
                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
                』,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
                本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祭祀
                公業既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
                之團體,祭祀公業名下財產均屬人民私權,則若有爭執,應由當事
                人循民事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後,主管機關再據以辦理。準此,
                本條例第 16 條、第 38 條所稱「確認之訴」或第 57 條所指「訴
                訟」,皆指向普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之民事訴訟而言甚明;又依本
                條例第 57 條條文立法意旨係指祭祀公業向主管機關申報登記或「
                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已經公告周知」,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
                權益,規定就該事項有異議者,得採取之補救程序(內政部 102
                年 3  月 15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5386 號函參照)。是知,「
                業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並公告周知之事項」,管理人、派
                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之有異議者,仍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
                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主管機關再據以辦理,顯見主管機關就依本
                條例所為「備查」之行政行為,並不具確認或構成該請求備查事項
                之效力要件。本條例規定祭祀公業相關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而為事後監督,乃在落實本條例制定之立法目的-即「祭祀祖
                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
                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其所為「准予備查」、或「不予備查」
                ,均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皆非行政處分亦明。
表決結果:採乙說(否定說)之結論。
決    議:如決議文。
          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
          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綜覽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
          入,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或意旨。因此,新任管理人申
          請備查當僅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
          均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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