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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法律問題二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司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8 條
法律問題: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以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為原因之退稅請求權
          ,其消滅時效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為 5  年,惟時
          效應自何時起算?
討論意見:甲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按「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
                行為時起算。」民法第 128  條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
                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次按請求權不論基於公法或
                私法所生,其消滅時效皆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為法理之所當
                然,至請求權何時可行使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故請求權消滅時效
                之起算時點,行政程序法既無明文規定,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乙說: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自繳納之日起算。查行政程
                序法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並未明文規定。故是否得
                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之規定,仍有疑義。在法律未明定其起算
                點前,應許類推適用相關公法之規定,以填補該法律之漏洞,如無
                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始得類推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故以非屬適用
                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為原因之退稅請求權,其性質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退稅請求權相類,自應類推適用該法之規定,以繳納之日
                為起算點。
          丙說: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自繳納之日起算。按稅捐稽
                徵法第 28 條之立法理由「稅捐規定有一定徵收期間,逾期未徵起
                者停止徵收。至納稅義務人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
                原因而溢繳之稅款,亦應准予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回;惟該項申請
                退稅,應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為之。」可知,適用該法律規定之
                事實,除明文規定之適用法令錯誤及計算錯誤二種情形,基於其他
                原因而溢繳之稅款,亦得援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自繳納
                之日起算 5  年內申請退還。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大會研討結果:
          提案機關提議保留。

提案機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法律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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