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以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為原因之退稅請求權
,其消滅時效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為 5 年,惟時
效應自何時起算?
討論意見:甲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按「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
行為時起算。」民法第 128 條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
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次按請求權不論基於公法或
私法所生,其消滅時效皆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為法理之所當
然,至請求權何時可行使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故請求權消滅時效
之起算時點,行政程序法既無明文規定,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乙說: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自繳納之日起算。查行政程
序法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並未明文規定。故是否得
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之規定,仍有疑義。在法律未明定其起算
點前,應許類推適用相關公法之規定,以填補該法律之漏洞,如無
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始得類推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故以非屬適用
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為原因之退稅請求權,其性質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退稅請求權相類,自應類推適用該法之規定,以繳納之日
為起算點。
丙說: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自繳納之日起算。按稅捐稽
徵法第 28 條之立法理由「稅捐規定有一定徵收期間,逾期未徵起
者停止徵收。至納稅義務人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
原因而溢繳之稅款,亦應准予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回;惟該項申請
退稅,應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為之。」可知,適用該法律規定之
事實,除明文規定之適用法令錯誤及計算錯誤二種情形,基於其他
原因而溢繳之稅款,亦得援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自繳納
之日起算 5 年內申請退還。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大會研討結果:
提案機關提議保留。
提案機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法律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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