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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某縣政府發函將空白建築執照交各鄉鎮公所,由其審查後,以縣政府名義核發,並經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嗣後發現所核發之該建築執照違法,縣政府乃發函該鄉公所請其辦理撤銷,該鄉公所遂以其機關之名義撤銷前已核發之建築執照,原告對該撤銷建築執照之處分書聲明不服,應以縣政府或鄉公所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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