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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監理站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自異議人違規行為日起逾 3 年始為裁決,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對該聲明異議事件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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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受處分人駕駛自用小客車,於民國 90 年 8 月 26 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交通局於 96 年 11 月 6 日裁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6,000 元。時效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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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之一時,而將違法(約)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該項刊登有無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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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適用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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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 96 年 3 月 1 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機關按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投標案,經機關於同月 8 日開標,9 日審標,而於同月 10 日決標。而機關嗣後於 99 年 4 月 1 日發現廠商上述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機關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依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機關依上述規定對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係對廠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則本件機關對於廠商之 3 年裁處權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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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廠商參與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範招標之採購案,並於 93 年繳納押標金,而該標案於 93 年 12 月 31 日由訴外人得標,因此機關將廠商之押標金發還。嗣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就前開採購案,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情事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於 95 年 12 月 1 日提起公訴,機關亦於同年 12 月 31 日接獲上開起訴書而知悉;案經地方法院刑事庭於審理第 1 審判決該負責人有罪後,機關乃於 101 年 7 月 1 日函認該廠商所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於是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及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通知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而廠商對其負責人上開「圍標」行為違反上開條文規範之圍標行為並不爭執,但主張機關繳回押標金之處分,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時效。試問: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之「追繳」已發還押標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為公法上之請求權,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時效消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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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按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交通事件中,原處分機關於此種情況下,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移送至該關司法機關後,於審理結果尚未確定前即就此行為裁處罰鍰之處分,是否於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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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處罰機關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 60 日之 3 個月內逕行裁決,則問逾越該期限之裁決程序,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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