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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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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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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適用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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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機車騎士闖紅燈違規,遭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並依同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記點 3 點),然舉發通知單僅記載違規事實闖紅燈及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騎士於到案期限前繳納罰鍰結案;騎士於第一次違規後不到半年期間內再度騎乘機車闖紅燈違規,遭攔停舉發後,不服處分,於到案期限前到案請求處罰機關開立裁決,經處罰機關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並記違規 3 點,騎士就此裁決未經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而告確定。嗣騎士收到處罰機關以其「在 6 個月內,違規點數共計 6 點」,裁決「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分。試問:騎士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第一次闖紅燈違規時,並不知悉亦未收受處罰機關有為裁決記點之處分,主張吊扣駕照之處分違法,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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