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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某符合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之診所,向健保局申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授權由行政院衛生署訂定) 第三條規定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院,惟遭拒絕,該診所自認並無同辦法第六條不予特約之情形,而主張健保局之拒絕與其簽約,係違反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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