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6949人
1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關於採購機關得就廠商所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之規定中,所謂經主管機關之「認定」之性質為何?而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針對另機關函詢具體案例行為,以回函肯認該類行為確屬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時,嗣後其他機關是否即得援引該函文作為依據?
2
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處罰機關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 60 日之 3 個月內逕行裁決,則問逾越該期限之裁決程序,是否適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