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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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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原告 (納稅義務人) 對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循行政爭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且又提起再審之訴,復遭駁回確定後。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新證據,主張其依據原核課稅捐處分繳納之稅款,是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請求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經稽徵機關予以否准,並遭訴願決定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被告 (稽徵機關) 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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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當事人逾法定期間始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倘經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其提起訴願亦遭駁回。試問:若其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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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試問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其意義為何?又行政處分實際已經過行政訴訟終結確定,而事後始發生該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時,當事人是否仍得再申請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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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按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交通事件中,原處分機關於此種情況下,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移送至該關司法機關後,於審理結果尚未確定前即就此行為裁處罰鍰之處分,是否於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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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公司在申報 8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曾列報一筆佣金支出的營業費用,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認列後,核定佣金支出為 0 元,並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不服,乃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稅捐稽徵機關並無違誤,而判決駁回確定。至公司對同一漏稅事實而遭裁罰處分不服另提起撤銷訴訟,否定原補稅處分之基礎事實,而主張有仲介勞務之事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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