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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的原眷戶,對於此兩項權利,是否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又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法令上之原因,做出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決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間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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