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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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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的原眷戶,對於此兩項權利,是否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又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法令上之原因,做出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決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間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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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該補償請求權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惟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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