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8286人
1
法律問題:
若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授權契約,授權被授權人實施專利,並依約定收取權利金。嗣後當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確定,試問專利權人於專利撤銷前收授之受權金,是否成立不當得利?
2
法律問題:
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其原所核發予人民之法制專業加給之違法授益處分,該原授益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前段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機關如欲依同法第 127 條請求人民返還原所受領之金額,應以下命處分之方式,或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方式請求?
3
法律問題:
按行為人申請之商標分別由具識別性及說明性之部分所組成,經智慧局認定說明性部分具後天識別性後,核准其商標註冊,並加註說明性部分依修正前商標法第 23 條第 4 項註冊。惟嗣後第三人以該商標說明性部分為商品相關說明,有修正前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智慧局做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異議人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則認為該部分難謂取得後天識別性,無法依前揭規定,排除同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並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試問智慧局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時,應如何處理?
4
法律問題:
按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交通事件中,原處分機關於此種情況下,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移送至該關司法機關後,於審理結果尚未確定前即就此行為裁處罰鍰之處分,是否於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
5
法律問題:
地政事務所已知土地確有登記錯誤之情事,乃依土地法第 69 條前段規定以書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更正登記,惟其遲至 2 年後始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試問,土地所有人主張地政事務所所為更正登記,已逾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除斥期間,並對此提起行政訴訟,是否有理由?
6
法律問題:
為原住民之當事人在原住民保留地上自費建築房屋供自住,於民國 57 年及 68 年陸續依當時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取得地上權及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105 年亦為原住民之鄰地所有人占用部分該地,當事人乃向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鄰地所有人則向該管鄉公所舉發其祖父自 53 年間起即占有部分該地並在該地上建屋自住,請求撤銷當事人在該地(鄰地所有人占有使用部分)之地上權設定。鄉公所經調查認定其主張屬實,乃於 106 年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就鄰地所有人占有使用部分撤銷原核定設定地上權的處分。問上述鄉公所依職權撤銷原處分,雖在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的 2 年除斥期間內為之,其撤銷權是否仍適用權利失效之法理?
7
法律問題:
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該補償請求權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惟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