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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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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罰鍰處分及通知,應依行政程序法或刑事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送達方式,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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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機車騎士闖紅燈違規,遭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並依同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記點 3 點),然舉發通知單僅記載違規事實闖紅燈及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騎士於到案期限前繳納罰鍰結案;騎士於第一次違規後不到半年期間內再度騎乘機車闖紅燈違規,遭攔停舉發後,不服處分,於到案期限前到案請求處罰機關開立裁決,經處罰機關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並記違規 3 點,騎士就此裁決未經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而告確定。嗣騎士收到處罰機關以其「在 6 個月內,違規點數共計 6 點」,裁決「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分。試問:騎士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第一次闖紅燈違規時,並不知悉亦未收受處罰機關有為裁決記點之處分,主張吊扣駕照之處分違法,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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