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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公發布)
3
三、凡當年度一月一日前連續設籍沿海五里滿一年以上,且於受理申請時 仍繼續設籍居住之本區區民(以下簡稱沿海五里居民),得由其戶長 或戶內成年人一人(以下稱申請人),以戶為單位,向本所提出生活 扶助補助(以下稱本補助)申請。但一戶有二人以上提出申請者,應 自行協商一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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