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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2
二、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各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應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除有第六點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應召開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本府各二級以下機關及學校未設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者,應將國家賠償事件報送各該上級機關,由該上 級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議。 各機關應指派熟諳法制業務之專人辦理國家賠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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