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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2
二、各一級機關承辦案件以本府府簽、稿陳核者,如認有法規適用疑義, 得送會本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表示法律意見。
第 3 條
三、各一級機關承辦案件適用法規發生疑義者,得以函、書函或機關首長 核決之便簽,向本局諮詢法律意見。 各機關諮詢法律意見前,除機關無編制法制人員者外,應先行會辦該 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再分別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法規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擬採 之處理方式。(二)無法規可資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與 結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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