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4361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6 條
(爭議之調解調處)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