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88715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2
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一)住址變更登記。(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三)門牌整編登記。(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 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六)書狀換給登記。(七)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八)地籍圖謄本。(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十)第二類地價謄本。(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 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變更 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