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681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
4
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度簽 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