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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4
四、執行機關應考量市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規模、權屬完整性、臨路情形及 周邊地區發展等,評估辦理合作開發之可行性。 市有非公用土地經評估具辦理合作開發之可行性,執行機關應就合作 開發範圍、公用或分配房地需求、開發方式及預估財務效益等,擬定 合作開發計畫簽報本府核定,並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 執行機關擬定前項合作開發計畫前,應先由本府財政局統籌各機關提 報需求資料,經確認有公用或分配房地需求者,執行機關應採合建型 合作開發;如無需求者,執行機關應採收益型合作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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