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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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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機關辦理冠名,應公告冠名標的及徵求冠名企劃書。但經專案報 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冠名企劃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基本資料。(二)冠名權實施內容: 1、實施標的。 2、冠名期間。 3、名稱及其涵義。 4、揭載式樣。(三)冠名權權利金金額及給付方式。(四)需本府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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