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讓售對象為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不動產所有權 人者,如於通知繳款前有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情形,得限期依下列方 式處理,逾期則註銷申購案: (一)由移轉前後之所有權人會同申請變更申購人名義後,逕以移轉後 所有權人為申購人,續辦申購案。 (二)由移轉後所有權人重新檢證申購,並註銷原申購案。但原申購案 已完成之處理程序,除依第十一點規定價格審定有時效限制者外 ,得延續之。 申購市有畸零地案件,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 繳款前,已將其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查復,合併使用證明書應重新申請者,管理機關 通知申購人限期向核發機關重新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 人逾期未重新申請者,註銷申購案。 (二)經建築主管機關查復,合併使用證明書無需重新申請或無相關規 定者,限期依前項各款方式處理,逾期則註銷申購案。 前二項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之情形係因繼承所致者,依第二十三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