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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十一、申購案經市議會審議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讓售後,應依規定辦理價 格查估並提請本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價 格審議委員會)進行價格審定。 前項讓售價格經審定後,逾六個月者,或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 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自價格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發文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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