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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23 條
出租之市有非公用土地,經審查符合一定條件並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後,管理機關得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租人向建築主管機關依法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但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逕予出租者,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項目以增建、改建或修建為限。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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