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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二十二、市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市庫支票換 發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向財政局申請換發。但發 票日期逾五年者,不適用之。 (一)字跡模糊不清。 (二)票面污損。 (三)發票期逾一年或逾會計年度。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應在市 庫支票換發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自行負責處理, 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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