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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十八、代理銀行接獲財政局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以最速件驗兌 財政局章戳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在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 證聯註明後送還財政局: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辦理掛失止付。 (二)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財政局收到代理銀行送回之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 業已兌付者,應即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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