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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標售底價,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公債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本府審酌發行時實際情況定之。其發行之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 6 條
市庫券採標售方式發行,其標售底價由本府定之。市庫券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本府審酌發行時實際情況定之。其發行之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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