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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2
二、凡繳入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庫存款戶(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 ,依法令規定、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 退還部分或全部者,除收入退還單筆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 元者,應函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收入退還外,由各機 關辦理之。 各機關辦理預收款轉正年度正式預算科目,其收入退還程序不受前項 金額限制。 稅課收入、地政規費、殯葬規費及戶政規費之退還,由本府稅捐稽徵 處、各地政事務所、殯葬管理處及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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