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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十九、各機關辦理市有財產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循規 定程序報准後,填製財產減損單註銷產籍。 前項市有財產為建築物及土地改良物者,應於拆除完竣後再辦理註 銷產籍。 市有財產註銷產籍,管理機關應將減損原因、處置經過及減損文號 登錄市有財產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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