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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十六、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支出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 付者,得併開一單,並另附預算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 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並另附受款人清單。 (二)付款憑單及清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相同。 (五)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付費款之實際用途。 (六)費款支付方式,除應於費款領取方式欄勾選外,並應於相關欄位 內詳明編製: 1、存帳:應詳明填列代理銀行代號、受款人之名稱及存款帳號。 2、電匯:應詳明填列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存款 帳號;如以劃帳撥付方式辦理者,應以受託代辦之金融機構為 受款人,詳明填列其代號、名稱及存款帳號。 3、支票自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領者,應備領取 支票憑證,交受款人或指領人員親持向財政局領取市庫支票; 另指領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 之。 4、支票郵寄:應詳明填列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郵遞區號。 (七)代扣繳費款及各項稅費繳納之處理: 1、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扣繳款項之受款人、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或地址分別編製。 2、各項稅費之繳納,由市庫各代扣繳分戶餘額內支付。 3、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併同有關表件繳納或未能依前二目方式 作業者,其費款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各機關領回轉發。 (八)付款憑單附記事項: 1、支付營利事業之採購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發 票號碼及開立日期。 2、支付退休及資遣退職給付,應於摘要欄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 期;撫卹(慰)給付僅須註明核准文號。 3、各機關支付未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之零星小額費款,應 於額定零用金內支付,若有特殊原因須開立付款憑單支付者, 應於付款憑單摘要欄敘明原因。 4、零用金撥還金額以逾一萬元為原則,如未達該金額,須於付款 憑單摘要欄敘明原因。 5、特別記載事項。 (九)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在領取憑證上註記付款憑單編號。
十七、各機關應於不違反本程序規定下,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就第十 五點第一項所定支給項目訂立委託契約,約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收受財政局匯入款項金額及劃帳明細清單時,查對是否與實 發數額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託之各機關查明補正。 (二)應於入帳日按劃帳明細清單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額分 別辦妥劃帳撥存。
十八、受款人或各機關指領人員遺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財政局止付 ,經查明尚未支付者,由遺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各該機關 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送財政局核明支付。如未及 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遺失者自負。
十九、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如一支 付案同時涉及多筆科目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二十、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帳憑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準用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且應與收方或付方各筆金額 之總額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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