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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四十八、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 在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四十九、經財政局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 款憑單。 墊付款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 付支用金額開立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正,將已提墊支用數 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五十、各機關費款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 之付款憑單,並於摘要欄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五十一、本府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五十二、會計年度結束後,應付歲出款未經核定前,基於事實需要,須先 行支付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憑單,於原申請保留年 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俟應付歲出款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倘保留未經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 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五十三、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付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 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五十四、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關原設 基金保管款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 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或匯存方 式繳存市庫存款戶各該專戶分戶。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 即辦理銷戶。
五十五、基金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 入除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 存款戶;支付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於餘額範圍內辦理支付。 前項收入係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各機關得以公庫服務 網交易明細表(加蓋列印人員職章)作為收入入帳之原始憑證。 財政局應於年度結束時,將基金保管款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 繼續支用。
五十六、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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