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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39 條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其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價格,應參考市價查估,並經本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審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價格,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符合政策發展需要,並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一項之委員會設置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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