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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
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一、秘書處。二、民政局。三、財政局。四、教育局。五、經濟發展局。六、工務局。七、水利局。八、農業局。九、城鄉發展局。十、社會局。十一、地政局。十二、勞工局。十三、交通局。十四、觀光旅遊局。十五、法制局。十六、警察局。十七、衛生局。十八、環境保護局。十九、消防局。二十、文化局。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二十二、新聞局。二十三、人事處。二十四、主計處。二十五、政風處。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二十七、客家事務局。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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