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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收費標準或收費方式未經報備之處罰)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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