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2409028人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其營業狀況變動之報備)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