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850518人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 業建築放款。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 置自用住宅放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