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613024人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