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0723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