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7215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裁判費以外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上訴應徵收之裁判費)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