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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2 條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第 75 條
(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第 77 條
(輔佐人所為陳述之效力)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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