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5710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