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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因前項判決致刑事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不受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適用第一項受無效或失效宣告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確定者,其效力與後續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三項宣告都市計畫違法確定者,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本訴之提起)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效力)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假扣押程序準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假處分原因之釋明)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假處分程序準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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