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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28 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前項情形,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都市計畫違法,而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前三項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第一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認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不同都市計畫亦違法者,得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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