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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聲明書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三、文書之內容。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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