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3364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一))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 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