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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9 條
(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事項)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訴之撤回。二、證據之聲明或撤回,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當事人所為其他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告知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 。四、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五、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六、審判長命令記載之事項。七、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八、裁判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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