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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05 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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