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32434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20 條
(期間之起算)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 121 條
(期間之終止)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 122 條
(期間終止之延長)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 123 條
(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