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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所為之規制,係以設定法律效果為目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意思表示。規制之法律效果,在於設定、變更或廢棄權利及義務,或對權利義務為有拘束力之確認。主管機關對於現有巷道存在與否之認定,乃是就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為拘束性確認,核屬確認性質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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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而中斷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不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公用地役關係即應消滅,或隨時檢討並予廢止。所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應不包括人為故意之阻撓,或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而中斷通行,否則即係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於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上違法設置路障。又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係依建築法第 101 條授權訂定,自得作為新北市政府辦理指定建築線作業認定現有巷道之依據。該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現有巷道共有 4 款情形,巷道符合其中第 1 款「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則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自應審認巷道是否符合「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 20 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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